被遗弃在临泉商场厕所的男婴,求领养

时间:2017-8-6 17:26:09 来源:唇裂

?提示:点击上方蓝色"临泉在线"↑快速   原来小宝宝名叫“新奇”,这是所有的护士们共同起的名字,寓意为“新生儿的奇迹”。

  小编抱着小宝感觉心都要融化了,这么可爱的小“新奇”,他的生命真就是个奇迹。

刚出生不久便被遗弃

  年5月27日,一位市民报警称,在临泉县某商场的公共厕所内,发现了一个刚出生不久的男婴。

  随后,孩子被东关派出医院。经检查,男婴臀部破皮,外生殖器官有畸形。医生判断,这是个刚出生一周左右的新生儿,孩子十分瘦弱,仅有4斤多重。

一个孩子,29个“爸妈”

  由于“小新奇”是个弃婴,医院新生儿科的29名工作人员,便成了他的“爸妈”,照顾他的日常起居。

  为了方便照顾“小新奇”,护士们按照自己的工作时间表还专门排个班。为了“小新奇”能睡得安稳,他们还专门腾出一间办公室给他。冬天冷,怕“小新奇”着凉,护士们就经常抱着他睡。

  今年春节,新生儿科的一名护士怕“小新奇”在医院孤单,还将他领回家一起过年。小编觉得这个未婚的美小护也很萌萌哒。有爱的她将来一定是位很好的妈妈。

  如今,在29个“爸爸妈妈”的细心照顾下,8个多月的“小新奇”已经有15多斤重了。为让小家伙感受到足够的温暖,她们还自掏腰包,为小家伙买了奶粉、新衣、电饭煲等。

  8个多月的新奇已经可以添加辅食了,就在小编去看望他的时候,护士妈妈们正在煮米粥呢。医院的捐助和医护人员的关心疼爱弥补了小“新奇”缺失的爱。衣服、奶粉、大床、小床、小推车、学步车、玩具等,别的小宝宝有的新奇都有。

  新生儿科的护士长林琳说,“新奇的日常生活都没有任何问题,但外部生殖器官畸形,需要进行相关手术,医院还没有这项技术,医院检查治疗,不像朋友圈里说的只是一个小手术”。随着新奇慢慢长大,大家都希望能为小新奇寻找一个合适的家,爱他的爸爸妈妈。

  在新生儿科病房,还有个宝宝名叫新合,小新合和小新奇一样也是在刚出生下来不久就被遗弃,先天唇腭裂的新可现在已经三个月大了。小小的新可个子比同月的宝宝都高,小胳膊、小腿儿都可结实了。

  希望有好心人可以收养他,带他去手术。

爱的呼唤

  如果你们被新奇的笑容触动,真心愿意领养新奇、新可的好心人可以咨询下,自身是否符合领养条件,领养条件民政局社会事务-

目前已经有两对夫妇有收养意向如果你也喜欢可爱的小新奇抓紧时间向福利院了解收养条件吧

友情提示:新生儿科的医生护士们工作也都比较繁忙~希医院询问收养手续的事了,你可以先到福利院申请收养,符合收养条件的话福利院会开具收养证明,医院领养宝宝就可以了。

目前,医院医院和医护人员的照顾下情况良好,如果你想献爱心或者看望宝宝请一定要理解医护人员,别打扰到他们的本职工作。

附《收养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第二条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条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孤儿的监护人;

社会福利机构;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无子女;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四条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第十八条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十九条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条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第二十一条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第二十二条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第三章收养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四条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二十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第四章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六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二十九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注释]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法自年4月1日起施行。

图文:梁琦蔡亲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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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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