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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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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上海法治报报道,6月3日,崇明法院对被告人彭某、周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彭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以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据悉,年2月起,被告人彭某的儿媳医院崇明分院的多次例行产前检查中均未检出所怀胎儿可能存有先天缺陷。直至临产前约二周,才陆续在该院及他院的超声检查中查出胎儿可能存在唇裂等问题。被告人彭某等人就此于同年7月6日与该院妇产科进行交涉。
同年7月15日,彭某的儿媳在该院顺利产下一男婴,目测有唇裂等问题。彭某数次至被告人、该院妇产科周某办公室讨说法,称其经济困难,无力承担该婴儿的治疗费用,要求周某帮助处理该名男婴。
次日下午,在彭某再次要求之下,二被告人决定采取推注氯化钾注射液的方式杀害该男婴。同年7月17日下午,彭某在该院妇产科病房内,使用周某提供的注射器及氯化钾注射液,将氯化钾注射液推注入男婴头顶部,致男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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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7月19日,彭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次日,医院内被公安人员抓获。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周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6-7年,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4-5年。
两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二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本案中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并分别以彭某具有自首情节、周某系从犯为由请求法庭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害男婴出生后生命体征正常、平稳,其本身并无致命的先天性疾病,仅因具有尚不确定的畸形或残疾就在出生后第三天即被两名被告人共谋杀害。其中,被告人彭某在尚未对被害男婴相关缺陷进行确诊,亦未对治疗费用、效果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就起意杀害该男婴,并数次要求周某提供帮助,其犯意形成较为草率,杀人意志坚决;被告人周某作为一名从医多年的执业医师,罔顾医生职业道德和操守,参与杀害新生婴儿,社会影响恶劣。故两名被告人的故意杀人行为不能被评价为“情节较轻”。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周某共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彭某系主犯,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周某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鉴于被告人彭某杀害对象系家庭成员且杀人方式不属极其残暴、周某系受彭某屡次纠缠后才产生犯意且未参与犯罪的实行阶段、两名被告人已获被害男婴父母谅解等因素,决定对两名被告人减轻处罚。但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辩护人请求对两名被告人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相关报道蔡正华律师就崇明兔唇产儿被家属毒杀案接受新民晚报采访图说:医院。新民晚报新民网萧君玮摄
图说:图医院(医院)。新民晚报新民网萧君玮摄
图说:医院。新民晚报新民网萧君玮摄
新民网·独家报道崇明一名刚出生的男婴非正常死亡后,医院医院(现名医院崇明分院)妇产科副主任被警方带走,并被刑事拘留。新民晚报新民网记者今日(22日)从法律界人士处了解到,如果致婴儿死亡的化学药剂确系该该名副主任提供,其至少涉嫌过失致人死亡。
“该案件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调查并刑事拘留两名犯罪嫌疑人,侦查方向是没有问题的。”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蔡正华告诉新民晚报新民网记者,一方面,案件中存在着男婴非正常死亡,同时也存在犯罪嫌疑人,“具备按照故意杀人罪立案侦查的条件。”
据知情人士透露,婴儿夭折或因其家人注射化学试剂导致,而婴儿的爷爷被警方带走并刑拘,亦无形中佐证了这一说法。
“如果向婴儿注射化学试剂的就是被刑拘的爷爷,那么其在主观上肯定会被认定为有杀人故意,因此初步认定其涉嫌故意杀人罪应该是没有问题的。”据介绍,故意杀人罪是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涉事的妇产科医生被带走并刑拘,也是正常的侦查方向。”蔡正华告诉新民晚报新民网记者,只要医生确实向家属提供了致婴儿死亡的化学试剂,且明知家属的目的,“那么该行为客观上起到了帮助家属实现故意杀人的作用,因此其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的‘帮助犯’。”
蔡正华认为,医生私自外借药剂显然是违规行为,“不管出于何种目的,该涉事医生违规在先,又可能在客观上帮助了家属实施故意杀人,警方先推测这是一起共同犯罪并对医生予以刑事拘留,于法不悖。”
蔡正华同时指出,涉事医生的“故意杀人”罪名是否能成立,还要看经过警方侦查后,是否能认定她事先知道家属要实施故意杀人而提供药剂,“如果不知家属的目的,只是向家属提供了该化学药剂,则可能涉嫌的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据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新民晚报新民网记者李欣萧君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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