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任某和肖某生了一个兔唇女儿。医院要求产检的,生下来的婴儿却有缺陷,于是以自己和医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院方先行赔付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8元。
一审法院认为,院方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宜,医院赔偿肖某夫妻各项损失.7元,并负担诉讼费、鉴定费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提出上诉。中院经过详细的庭审调查后认为,本案中,医院的医疗过失起次要作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法院以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了婴儿的起诉。
津姐说法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只有已经出生的自然人才是民事主体,才有诉权,法院才可能给予支持。婴儿是否出生的权利,选择权在父母手里。本案系侵权之诉,对婴儿来讲,其尚未出生时,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能说出生是对她的侵害。而医院方未履行产前筛查告知义务其侵犯的是作为父母的肖某、任某的选择权,故肖某、任某是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
借由本案,津姐要提醒大家:一、一定要进行产前筛查。千万不能因为没有家族病史就盲目自信,通过产前筛查,大部分唇腭裂、肢发育畸形、脑膜膨出、脊柱裂、腹壁裂等先天畸形胎儿都可以筛查出来,建议大家引起重视。二、注意诉讼主体。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有严格的要求,只有正确行使诉权,才能及时有效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普法,在此致谢!
封面图据网络,与文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