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先天缺陷致窒息死亡自身疾病发展结局

时间:2021-12-21 12:38:08 来源:唇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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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广东省医学会医事法学分会宋儒亮程东海魏巍贺芳李强刘芳宋立志(本期编辑:程东海魏巍)

病例简介

年12月2日,患者李某因“停经G39+4周,阴道见红伴下腹胀痛2小时+”入住A医院妇产科待产,当天14时36分顺产一足月活男婴。新生儿出生时记录:外观发育正常,呼吸自然,体重g,身长49cm,头围31cm,反应好,哭声响亮;皮肤颜色红润,前囟平,口腔黏膜光滑;胸廓对称,呼吸40次/分,心率次/分,律整,肝脾未触及,四肢活动好;阿普加(Apgar)评分:1分钟10分,5分钟10分,10分钟10分。

12月3日至12月6日期间,李某多次发现婴儿间断出现吮奶时嘴唇青紫、吐奶、奶从口角流出等现象,向医生反映病状,A医院医生对患儿进行检查:反应好,哭声大,皮肤颜色红润,能自吮母乳,吸吮力中等;呼吸40~42次/分,心率次/分。

12月6日11时10分,患者李某再次诉其婴儿“吮奶时嘴唇有点发黑”,医生即予体检:患儿皮肤无发绀,哭声反应正常;双肺呼吸音清,心率次/分,律整,有力,未闻及杂音。皮测胆红素13.2mg/dl。A医医院行心脏彩超等相关检查。

12月6日,患者李某母婴出院。出院诊断:①G2P1,G39+4周左枕横(LOT)单活胎顺产;②单胎足月活男婴;③会阴Ⅰ度裂伤。

12月7日11时,婴儿因“呛喉后鼻出血1小时”到A医院耳鼻喉科就诊。体检:皮肤黄染,口唇苍白,鼻腔少许血污,未见明显出血点,鼻咽无法窥清。初步诊断:①鼻出血查因。②皮肤黄疸查因。随请儿科会诊。约11时05分,A医院儿科会诊发现患儿心跳、呼吸骤停,即抱入急诊抢救室抢救,体查:呼吸0次/分,心率0次/分,双侧瞳孔散大,光反射消失。即予心肺复苏术,吸氧,吸痰;拟行气管插管时,发现患儿右侧咽峡有一2cm×2cm类圆形囊状包块,质软,阻挡声门裂;经气管插管、胸外心脏按压、推注肾上腺素等积极抢救90余分钟,患儿呼吸、心跳未能恢复。

12月7日12时40分患儿临床死亡。

一审各方主张及判决

原告(死亡患儿父母)意见

被告(A医院)医生漏诊和误诊导致患者家属延误最佳治疗期,致原告之婴死亡。为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①被告赔偿各种费用合计.60元;②原告之婴的抢救费由被告承担;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鉴定意见

某市医学会于年10月27日作出某医鉴[]XX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1、在患儿出生后及住院期间,医方均按新生儿诊疗常规对其进行病情观察及体格检查,当患儿出现不适时也有体检及观察记录;在患儿第二次就诊和病情发生突变时的抢救过程中,医方遵循医疗流程和抢救原则,未发现医疗行为存在违反医疗诊疗规范、常规之处。

2、医方在患儿出生时和住院期间均有对口腔、咽部、心肺及身体其他部位作一般体检并记录,由于“吮奶时嘴唇青紫、吐奶”为新生儿呼吸、消化、心血管系统常见疾病共有症状,在无明显吸气性呼吸困难、喉喘鸣、喉部异常声音等症状,常规检查未发现呼吸道存在梗阻的情况下,难以要求医生超常理地进行咽部特殊检查,故医方不存在“遗漏咽喉部检查”的漏诊行为。

3、患儿死亡后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作死因鉴定,已明确患儿因会厌部巨大先天性囊肿引起上呼吸道喉通气障碍而致窒息死亡。

4、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如下不足:由于新生儿无法表述病情,常常表现为哭闹,临床上应重视家属反映的症状,密切跟踪观察病情变化,重视对各种症状的诊断与鉴别诊断。

综上所述,未发现医方的医疗行为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无医疗过失行为,存在医疗不足;患儿的死亡是由于其先天性疾患(会厌部巨大先天性囊肿)突发呼吸道梗阻引起窒息所致,与医方的医疗行为及上述医疗不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和第33条,本医案不构成医疗事故。

被告(A医院)答辩

1、被告在对患儿诊治过程中的医疗行为符合医疗法律、法规及临床诊疗规范。

2、从尸检结果和鉴定结果可明确,患儿的死亡原因在于自身先天性疾患,与被告诊疗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对此例婴儿先天性病变,普通的咽部检查不能发现,须通过特殊小儿喉镜检查才能确诊。此例患儿出生后无症状,常规检查均未见异常,临床上不可能违背医学临床思维,进行特殊的鼻咽部检查。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

不构成医疗事故并不必然免除医方赔偿责任。鉴定表明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不足。如被告对婴儿反复出现的症状加以重视,建议母婴留院作进一步观察,请儿科或耳鼻喉科进行会诊,可能避免不良后果发生。被告主观上没有尽到医疗机构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存在医疗过失,不能免除其法律责任。鉴于原告之婴的死亡主要是其自身疾病所致,被告的过失仅是次要因素,故应由被告对原告损失承担40%责任。综上,依法判决:①被告A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共.44元;②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后,患方认同,接受判决;医院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各方主张及判决

上诉人(A医院)

1、患儿死亡原因明确,是临床极少见的先天性会厌囊肿,发病率为几十万分之一,临床诊断困难。

2、从解剖学看,先天性会厌囊肿位置深在、隐匿,须通过特殊喉镜检查才能确诊,而小儿喉镜仅一两医院才具备。以上诉人的诊疗条件,无法对患儿死因疾患作出诊断。

3、患儿住院期间无异常表现,哭闹不能提示存在先天性会厌囊肿,客观上难以要求医师超出常理进行喉咽部特殊检查或给与相应的医疗建议。尽管对患儿检查没有发现异常,考虑新生儿常见心肺先天病变,早期可以不表现明显症状,上诉人建议被上医院进一步检查,已经尽到审慎的诊疗义务。

4、患儿死于先天性会厌囊肿引起上呼吸道呛堵,此病变是患儿先天性疾患,属于自身发育因素所致。囊肿没有呛阻呼吸道时患儿并无异常表现,常规检查也无法发现;一旦突发呛阻呼吸道可突发窒息,新生儿应激能力差,短时间内心跳、呼吸骤停,抢救极为困难。患儿的死亡与上诉人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据此,A医院上诉请求:①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相应诉讼请求;②维持原审判决第二项。

被上诉人意见(患方)

同意原审判决,其坚持原审意见,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

关于新生儿先天性会厌囊肿的诊断,某市医学会的鉴定已明确、具体地指出此类喉发育异常性疾病的特点、临床症状及鉴别诊断的一般规范。此类疾病本属于极少见的胚胎性疾病,患儿自出生后至出院的5天住院期间并没有表现出先天性会厌囊肿的明显症状,A医院根据患儿的身体状况进行的一般体检及记录符合合理医疗水平的一般要求;A医院没有对患儿进行咽部特殊检查从而及时发现先天性会厌囊肿,并未违反诊疗规范的要求,不构成有失合理医疗水平的过错。

原审法院认为A医院本应更加重视患儿的症状,应建议母婴留院观察,请儿科或耳鼻喉科进行会诊。原审法院设定的这一诊疗标准缺乏医学依据的支持,本院不予以确认。

据此,A医院在本医案的诊疗行为并不构成医疗过错,其诊疗行为与患儿死亡也不存在因果关系,A医院在本案无需承担医疗侵权责任。原审判决A医院在本案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鉴于A医院本着人道主义立场,从妥善处理医患纠纷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出发,愿意补偿患儿家属元,本院予以判决确认。

综上判决如下:①撤销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某法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②A医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补偿款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医方、律师、法官如何看待这起纠纷?这类纠纷带来哪些启示?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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