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河矿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的通知
矿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矿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提高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切实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43号)精神,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职工享受基本医疗费待遇
凡医疗账户未冻结的参保职工均可享受医疗费用报销,此费用不得超出个人账户余额。
二、参保职工基本医疗费报销所需资料:
医院及各大药房所开具的正规发票或门诊收据,姓名和收费章印必须准确清晰。
三、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疾病证明费、诊断建议书费。
2、出诊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非功能性整容、矫形及生理缺陷的检查、设计、手术,治疗处置费用(如:治疗粉刺、痤疮、疤痕、色素沉着、雀斑、黑斑、老人斑、脱痣、护肤、平疣、面膜、口吃、打鼾〈呼吸窘迫症手术除外〉、兔唇、隆鼻、对眼、斜视矫治、单眼皮改双眼皮、穿耳、腋臭、植发、多毛症、染发、假发、洁牙、牙列不齐矫治、色斑牙、隆乳、平足、割六指、健身按摩的费用等)。
2、各种减肥、增肥、增高、戒毒、戒烟等费用。
3、各种健康体检(如:婚前医学检查、游泳体检、出境体检、入学体检等)。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服药、预防接种、疾病普查、疾病跟踪随访费等)。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如:心理咨询、保健咨询、营养咨询、婚育咨询、性咨询、疾病预测、人体信息诊断仪检查费等)。
四、有关要求
1、本通知意在方便广大职工就近买药、就医,使医疗保险基金真正用于解决患病员工的医疗负担,因此,各单位办事员要认真执行该办法,严把医疗费用审核关,杜绝医疗费用的不合理支出。
2、职工基本医疗费用报销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每人每次上限三千元。各单位办事员对本单位参保人员申报的门诊医疗费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6月1日至6月10日以及12月1日至12月10日期间上报人劳科保险组。
3、口腔疾病治疗病牙(不包括矫治整形等)费用每人每次上限一千五百元。
五、本通知自年6月1日起执行。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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