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被撞唇裂 起诉索要“亲吻权”能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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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在骑车买菜途中,被一辆私家车撞伤。经医院诊断,车祸造成王女士上唇裂伤等多处伤害,被医疗部门鉴定为十级伤残。王女士认为,由于她的上嘴唇残留了片状疤痕,让她每次与丈夫亲吻时都会疼痛,造成心理障碍。为此,王女士将肇事私家车主告上法庭,要求除车祸正常赔偿外,对她与丈夫亲吻出现的障碍,也给予精神赔偿。
审理法官获知王女士对亲吻权的诉求后认为,因接吻而带来的精神享受确是王女士的一种个人利益,但利益不等于法定的权利。按照我国立法法的原则和精神,民事权利是由国家的民事立法来确认和分配的,如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等,“亲吻权”本身并未被现行法律法规确认为一项具体的民事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亲吻权”是一种推定的、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权利。法律规定,对没有被确认为民事权利的利益的损害,不能直接构成侵权,当然也就无法因此名义获得赔偿,只能通过其他间接的方式要求司法保护。
最终,法院对王女士不能亲吻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对王女士门牙折断、口唇裂伤等身体权、健康权伤害,判决给予精神损害赔偿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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